春节期间电影的火热上映取得了高额的票房收益,也成为过年期间走亲访友的热门话题,电影行业成了很多人心中“一本万利”的好生意。孙女士听信他人投资电影高回报的诱导,出资10万元购买了一部电影万分之六的收益权,不料在付款后一年多内电影都没有按约如期上映,所在的电影投资群也被解散,制片公司办公地更是人去楼空。孙女士将某文化传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按约返还10万元投资款并支付年化8%的收益。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孙女士的诉请。
原告孙女士诉称,双方在2020年8月签订院线电影收益转让合同,约定孙女士出资10万元购买该影片万分之六的票房收益权,被告保证影片自签署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定档,若因对影片收益不利的因素导致暂时无法完成上映的,顺延不超过6个月,若仍未能上映则由被告回购孙女士所持有的收益权,并支付年化8%的违约金。孙女士如约支付了10万元,但电影一直未能如期上映,便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投资款。
被告方辩称,电影仍在拍摄制作过程中,正式上映时间受审查、档期等不可控因素影响,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被告承诺涉案影片自签署之日起一年内即在2021年8月31日前完成定档,前后顺延也不能超过6个月,即被告应保证在2022年2月底前完成定档上映。根据约定,若仍未能上映则由被告回购收益权并支付年化8%的收益作为违约金。因此,现原告要求被告回购收益权10万元,并且按照年化8%的收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现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电影投资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最终收益受制于剧本、演员、审核、档期等多重不可控因素,存在较大风险。因此,作为缺乏电影行业专业知识和抗风险能力的普通投资者应当保持理性,不能轻易相信他人高收益的宣传,避免盲目、冲动投资,造成财产损失。现实中,更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对电影行业缺乏认知,假借电影“立项”“集资拍摄”等名义,实行诈骗、非法集资等活动,值得广大群众警惕,不轻信高额收益,不盲目对外投资。
此外,普通投资者不能轻信投资协议中常见的“保本保收益”回购条款。因该条款没有设定担保物,不能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范围或偿债能力,因此当债务人资不抵债时,该条款将成为一张空头支票,难以起到担保债权的作用,给投资人造成财产损失。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员工遭遇线上加班怎么办 北京三中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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