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健身会所频繁更换私人教练,会员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费用。日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解除罗女士与重庆某健身会所签订的五份合同。重庆某健身会所返还罗女士剩余课时费、会员费,合计12932元。
2016年9月23日至2017年10月12日期间,罗女士与重庆某健身会所先后签订了《会籍合同》以及四份《私人/小组训练合同》。五份合同中均约定,当原指定私人教练无法完成课程时,会所有为会员更换私人教练的权利。私教训练合同开始期间,如会员单方面提出解除训练课程的,则视为违约,会员须按照课程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四份《私人/小组训练合同》中约定私人教练分别为李某某、邓某某、潘某某。然而,2019年5月至2019年6月,6次课的上课教练均不是双方签订合同中所指定的教练。
2022年6月,罗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五份合同,并判令重庆某健身会所返还罗女士剩余私教课费用9840元、无效训练的课时费1840元、健身卡退费3534元,合计15214元。
庭审中,重庆某健身会所提出抗辩,认为罗女士单方面解除合同视为违约,需承担30%的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健身合同是基于双方相互信任签订的特殊服务合同。虽然合同约定当原指定私人教练无法完成课程时,会所有为会员更换私人教练的权利。但重庆某健身会所未经罗女士同意更换其他教练,使得罗女士训练中个人体验与效果受到较大影响。罗女士单方解除合同并不构成违约,无须支付违约金。罗女士对诉争的6次课时服务虽不予认可,但鉴于课时已完成且均给出了好评,故罗女士请求重庆某健身会所退还6次课时服务费,不予支持。综上,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
健身服务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注重个人体验与效果。消费者花费昂贵课时费请私人教练,不仅是为了锻炼,更是为了享受优质的个性化服务。消费者自己信赖、认可、熟悉的私人教练,能更好地与消费者沟通,并提供科学的指导,帮助其达到预期的训练效果。健身会所频繁更换私人教练,很大程度上影响消费者的训练效果和体验,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健身会所行为属于根本性违约,消费者有单方解除权。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上一篇: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你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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