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离婚后,离异双方能否协议轮流抚养子女?_湾区律师网

跨国离婚后,离异双方能否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2023-06-02 10:06:14  浏览:1282  来源:法治网
 近日,中国的王红(化名)和英国的约瑟夫(化名)这对跨国夫妻至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离婚。双方均同意离婚,可是对于孩子小...

  近日,中国的王红(化名)和英国的约瑟夫(化名)这对跨国夫妻至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离婚。双方均同意离婚,可是对于孩子小约瑟夫,他们都想争取抚养权。延吉法院家事法庭的法官审理了这起跨国离婚案件,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

  调解过程中,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解释了抚养权的法律法规。“其实我们通常说的“某对夫妻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归爸爸或者妈妈。”这里的抚养权指的是直接抚养权,另外一方享有的是间接抚养权。间接抚养权人并不因为“抚养权”不在自己这里,就可以免除抚养、监护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本案中,孩子小约瑟夫暂时会在中国生活,将来也许会跟随爸爸出国生活。无论在哪里生活,夫妻双方均享有孩子的抚养权,在办理孩子入学手续、享受教育方面,都会更加便利。法官将上述法律规定向双方释明,并告知可以约定轮流抚养,但是要考虑对孩子造成的影响最小化,并且要约定轮流抚养周期、探望权和探望义务的履行等问题。

  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约定轮流直接抚养小约瑟夫,单数月由女方抚养,双数月由男方抚养。此外,双方保证会保持良好的沟通,在尽量不改变孩子学习环境和不影响生活安定的情况下,进行抚养权的轮换。此次调解在友好的气氛中圆满结束。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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