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本是无可非议的,但对方写了借条后却又不承认借款事实,遇到这样的事让张某百般无奈,只好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赵某在张某处借款5万元现金,并书写《借条》一份,到期后张某多次催要未果,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偿还借款5万元。对于张某在庭审中出示的借条,赵某提出辩解意见称,他本人并没有书写过借条,且张某并未向其交付款项。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5万元的借款事实。经法庭向被告赵某释明,被告未能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鉴定申请书及鉴定所需材料,故应当视为撤回对其鉴定的申请,被告赵某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虽被告不认可收到原告出借的款项,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该事实,且未能就未收到款项却出具借条的事实作出合理说明,故对于被告的上述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赵某偿还原告张某借款5万元。
法官释法
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员工遭遇线上加班怎么办 北京三中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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