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冒名”起诉索要建房款的案件。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对冒用他人名义起诉的当事人进行了训诫,对涉事律师进行了批评教育。
王某是承包农村建房的施工队负责人。2022年2月22日,王某与冯某签订了农村房屋施工合同,约定给冯某的宅基地建设楼房,但因王某施工队有其他工程,王某便让朋友孙某代工。完工后,冯某拖欠建房款,由此产生纠纷。因孙某不是房屋施工合同的主体,没有起诉冯某的资格,孙某于是找到王某,请求其起诉冯某。王某将身份证原件、建房合同原件等材料交给孙某用来起诉。
拿到王某身份证原件等材料的孙某自以为王某已经授权他以王某的名义起诉,后孙某委托律师韩某作为诉讼代理人。韩某在接受孙某委托后,并未严格审查王某和孙某之间的委托关系,并默许孙某在起诉状、授权委托书、证人出庭申请和地址确认书中冒用王某签名,并拿着一套冒用王某签名的材料以王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冯某。
法院立案受理后,组织双方进行质证。同时,冯某向法院提起反诉,并向王某致电询问对方起诉的原因,至此,王某才发现自己成了案件原告。王某到庭后,表示自己并未实际施工,给孙某身份证、合同原件并不意味着授权孙某以王某名义起诉,他的真实意思是想作为证人出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虽然取得了涉案合同原件及王某的身份证原件,但并未取得王某的书面授权委托。韩某在接受孙某委托后,并未严格审核孙某的代理权限,且默许由孙某代替王某签字,冒用他人名义起诉,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审核并查明案件事实,属于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最后,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孙某和韩某以王某名义提起的民事诉讼,并对孙某、韩某扰乱正常司法秩序的行为进行训诫。
法官提示:
民事活动应当依法进行,起诉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得冒名起诉。冒用他人名义、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律师也要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坚持诚信为民的宗旨,熟知并严格遵守律师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提高律师行业服务水平。(□本社记者 李卓谦 □通讯员 王怡博)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下一篇:男方给付女方的彩礼能退吗?
员工遭遇线上加班怎么办 北京三中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劳动者权益
近年来,随着经济形态的多样化和用工方式的革新,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受侵犯的现象呈现出复杂化、隐蔽化特点。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最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