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户去世无人继承,遗产归谁?_湾区律师网

五保户去世无人继承,遗产归谁?

2023-07-24 09:53:51  浏览:1011  来源:法治网
  五保户没有继承人,生前留有银行存款,村民小组在其去世后前往银行取款却遭到拒绝。近日,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取款遭拒而...

  五保户没有继承人,生前留有银行存款,村民小组在其去世后前往银行取款却遭到拒绝。近日,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取款遭拒而引发的继承权纠纷案件,判决该村民生前在银行存储的3万元存款及利息归村民小组所有。

  欧阳某系桂阳县某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该村民生前无配偶、子女,父母及兄弟亦早已去世,属于五保户。该村民于2022年8月死亡,其所在的村民小组料理了其丧葬事宜。该村民生前在银行存有定期存款3万元,因无其他法定继承人,村民小组便前往银行取款,但遭到银行拒绝,村民小组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涉案的村民无继承人,生前属于村民小组成员,村民小组对其生前尽到一定的照顾义务,在该村民死亡后又负责其丧葬事宜,其他村民亦到庭作证予以证实。

  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五保户是指《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的五保供养对象,主要包括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人:(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二)无劳动能力的;(三)无生活来源的。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2006年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废止了关于“五保对象死亡,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的规定,但未直接对五保户的遗产处理作出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五保户的遗产应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五保户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的,如果其生前为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遗产归集体组织所有,如果死者生前不是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则遗产归国家所有。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评论区

共 0 条评论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最新】

【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