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损害赔偿责任如何承担?_湾区律师网

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损害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2024-04-02 17:10:57  浏览:1059  来源:中国法院网
农村自建房大都找农村里的工人来建,干一天就给一天的工钱,大多没有签书面合同。那么问题来了,一旦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他们的损失由谁承担?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认为,应由接受劳务方与提供劳务方,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国法院网讯(薛静贤)农村自建房大都找农村里的工人来建,干一天就给一天的工钱,大多没有签书面合同。那么问题来了,一旦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他们的损失由谁承担?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认为,应由接受劳务方与提供劳务方,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赵某系木工,原先跟着孙某做工。一两个月后,孙某工程结束,暂未接到其他工程。此时,李某恰好承包了某户的地下室施工,联系孙某帮忙找木工,孙某便向其推荐了赵某。

  一日,赵某在地下室登高施工过程中滑倒摔伤。赵某认为,孙某系安排自己外出做工的雇主,李某系出事工程的承包方,都应该对自己进行赔偿。遂将孙、李二人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前,赵某与孙某电话沟通赔偿事宜。赵某表示:“是孙老板介绍和安排我去做工的呀,这个事你要负责的。”

  孙某坚称,自己并非赵某的雇主,其只是介绍人,且赵某给李某做点工,工资也是他们自己结算的,与自己无关。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书面合同时,应以雇员为谁提供劳务,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谁的控制、指挥和监督,劳动报酬由谁支付等因素综合决定。本案中,因赵某未能举证区分孙某是安排还是介绍,不能认定孙某与赵某成立劳务关系。但赵某在李某承包的地下室进行施工时,因提供劳务而受伤的情况属实,且李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对赵某诉讼请求的抗辩和对证据质证的权利,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从衡平利益的角度考虑,李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那么,赵某能获得全部赔偿吗?一方面,李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对赵某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义务。李某的施工现场缺少防护措施,也未对赵某进行安全教育提醒,故李某具有过错。另一方面,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登高施工过程中理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具有一定过错。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由李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赵某承担自身责任的50%。

  【法官说法】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根据接受劳务方的指挥与安排,为接受劳务方提供劳务,并由接受劳务方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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