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乘车过程中死亡,客运公司是否需要担责?_湾区律师网

旅客乘车过程中死亡,客运公司是否需要担责?

2024-04-02 17:17:20  浏览:1058  来源:中国法院网
 旅客乘车过程中晕倒在座位并死亡,继承人与客运公司及其分公司协商赔偿未果,将两家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此案。

旅客乘车过程中晕倒在座位并死亡,继承人与客运公司及其分公司协商赔偿未果,将两家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此案。

  2022年6月6日,某客运分公司的大巴车从贵州遵义开往淅江台州,途经湖南某客运服务站,违规搭载旅客林某,并收取车费160元。林某乘坐该车辆到达萍乡湘东某接驳站休息,22时39分发病晕倒在座位上。后被乘客发现,大巴车司机于22时49分拨打急救电话,经赣西医院救护车到达现场确认林某已经死亡。林某继承人认为,客运分公司违规中途载客,且对林某死亡存在过错,将客运公司及分公司诉至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按照承担30%的比例承担林某死亡的各项损失。

  对原告的诉请,两被告提出,林某乘车途中突发疾病死亡,客运公司客观上不能预见,大巴车司机发现后,已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客运公司不存在过错,且林某突发疾病身亡与客运公司违规载客无因果关系,客运不应承担责任。

  湘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就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对于林某的急病,客运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力采取救助措施。而根据车辆监控及120急救受理证明,被告客运公司工作人员未在接驳站休息期间实时注意旅客动态,未第一时间发现林某晕倒,亦未及时对林某采取任何紧急救治措施,对林某的死亡具有一定的过错。考虑事故发生的原因,法院认定被告客运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另,被告客运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客运公司承担。最终法院判决客运公司赔偿原告林某各项损失15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两被告不服上诉,萍乡中院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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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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