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个人劳务关系是一种常见的法律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提供劳务自身受伤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时有发生,但若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另一提供劳务者受伤,那应当如何承担侵权责任呢?近日,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王某系村民关系。2023年4月10日,张某雇佣李某、王某砍伐树木,王某负责砍树,李某负责剔树枝。王某、李某二人在工作时,因距离较近,两人之间没有障碍物,可以相互看见。期间,王某在砍一棵树时因没人拉树,导致树木失衡倒地,砸伤正在工作的李某。李某受伤后被及时送往医院治疗,其中张某垫付医疗费20000元。李某出院后就受伤赔偿事宜与张某、王某协商未果,李某便将张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雇佣李某、王某从事砍伐树木的工作,约定每人每天200元工资,张某现场安排工作,张某与李某、王某之间构成劳务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张某作为接受劳务方,负有保障雇员安全和劳动保护的义务,而张某在工作过程中未强调过安全事项,没有提供安全措施,导致提供劳务的李某受伤,故张某对李某的损失应该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理应了解砍伐树木的危险性,但在从事伐木工作时无相关作业资质,未佩戴安全设备,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故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综上,法院酌定由张某承担70%责任,李某承担30%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法院对王某应当承担责任的部分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王某在砍树时未对现场进行清场,未对树木倾倒的方向进行预判,树倒后造成李某受伤,存在相应过错,综合案件事实和证据后,酌定王某在张某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承担40%的责任。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