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有医疗资质进行医美服务应承担惩罚性赔偿——石某诉广州某医疗美容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_湾区律师网

不具有医疗资质进行医美服务应承担惩罚性赔偿——石某诉广州某医疗美容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4-04-08 11:05:45  浏览:1157  来源:中国长安网
2020年8月10日,石某与某丽公司约定由后者为其进行脸部注射填充、眼部和鼻部手术。

不具有医疗资质进行医美服务应承担惩罚性赔偿——石某诉广州某医疗美容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10日,石某与某丽公司约定由后者为其进行脸部注射填充、眼部和鼻部手术。随后,某丽公司为石某实施了脸部填充、肋骨隆鼻和眼综合手术,其中脸部填充手术由某丽公司指派不具有医疗资质的人员进行,肋骨隆鼻和眼综合手术由有医疗资质的医生进行。石某向某丽公司支付了93000元费用,35000元为脸部填充的费用,其余58000元为肋骨隆鼻和眼综合手术的费用。因手术失败,石某起诉请求退还全部服务费用及赔偿三倍的服务费等。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石某的脸部填充由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操作,某丽公司在向石某提供此项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二审法院判决某丽公司应当退还该项目的服务费及给予服务价款三倍的赔偿适当,对某丽公司的再审请求予以驳回。

典型意义

因美容消费存在经营者的资质不足、消费告知不足等原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案不仅对规范经营者依法经营美容服务项目具有警示作用,对消费者亦起到正面的教育意义——消费者在消费美容服务时,应尽到相应的谨慎审查义务,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采取合理合法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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