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出租停车位赚取租金,是否违法?近日,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两被告人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韶山某房产公司委托某物业公司对一小区进行物业服务,双方约定未出售车位的租金收益各占50%。2021年3月至2022年5月,该物业公司项目经理陈某与秩序主管李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向小区业主出租地下车库停车位以及杂物间,所得租赁费用由两人瓜分。经查,两人共同侵占98700元,陈某、李某分别单独侵占34508.7元、13200元。2022年8月,陈某、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李某身为某物业公司项目经理、秩序主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收取车位租赁费、物业用房租赁费等,占为己有,侵害了某物业公司与韶山某房产公司的利益,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陈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均是主犯,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经被害单位许可积极向业主退赃,酌情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考虑陈某、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再犯罪危险,可以适用缓刑。最终,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未抗诉,陈某、李某均未上诉,并已向被害单位退赔及缴纳罚金。(陶琛 胡翠)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员工出差归来直接回家算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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