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嘉鱼县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案_湾区律师网

湖北嘉鱼县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案

2024-09-03 09:16:12  浏览:981  来源:法治网
近日,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案,严厉打击了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2021年12月,万某注册成立湖北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公...

近日,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案,严厉打击了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2021年12月,万某注册成立湖北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租赁嘉鱼县某厂房用于生产偏钒酸铵。2022年3月,万某找到陈某,要其帮忙购买一些废钒触媒用以生产偏钒酸铵。同年4月,陈某在明知万某的公司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格的情况下,为从中牟利,主动联系贵州省某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助理吴某求购废钒触媒。吴某经请示该公司负责人吴某甲同意后,向陈某出售19吨废钒触媒并额外赠送4吨。后陈某将23吨废钒触媒出售给万某。万某又在其他渠道购买了烟道灰、废炉渣等原材料各100吨,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雇佣工人用废钒触媒、烟道灰、废炉渣等原材料生产偏钒酸铵约8吨,并向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出售4.15吨,非法获利18万余元,剩余废钒触媒、烟道灰、废炉渣等混合物长期堆放在厂区内,导致厂区地面污水四处流溢,经雨水沟排入地下管道,浸入周边土地造成污染。

2022年5月26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对湖北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扣押厂区内废钒触媒、烟道灰、废炉渣混合物若干吨。经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采样检测,扣押的含废钒触媒、烟道灰具有浸出毒性和腐蚀性危险特征,确定其为危险废物。

案发后,万某、吴某、吴某甲、陈某主动投案。检察机关依法对被告人万某及被告单位贵州省某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吴某、吴某甲、陈某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万某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120余吨,造成环境污染,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单位贵州省某化工有限公司违反国家法规,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向其提供危险废物废钒触媒23吨,造成污染环境后果,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陈某、吴某、吴某甲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各处罚金1万元。该判决已生效。(梅瑰 王亚姿 方琴 杨涵)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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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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