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抚恤金能否突破继承人顺位?_湾区律师网

死亡抚恤金能否突破继承人顺位?

2024-11-14 10:17:49  浏览:837  来源:网络
死亡抚恤金该如何分配?有人认为只能以继承顺位进行分配,有人认为应分配给付出更多的近亲属。近日,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

死亡抚恤金该如何分配?有人认为只能以继承顺位进行分配,有人认为应分配给付出更多的近亲属。近日,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死亡抚恤金分配纠纷案,判定死亡抚恤金应优先分配给付出更多的近亲属。

自父母离婚后,原告小辉自幼跟随外婆生活,与父亲郑某近20年没有来往,双方感情淡薄。2022年9月,郑某突发意外,经抢救无效离世,其后事由郑某的哥哥阿康及其家人共同处理。其间,小辉拒接电话,未见父亲最后一面,也未参与操办父亲后事。

郑某死亡后,辖区社保局核定其死亡抚恤金为54090.01元。其后,阿康和小辉伯侄二人共同到银行办理提款,把社保局下发的死亡抚恤金提取至阿康账户。事后,小辉以自己当时未携带银行卡才以对方账户代收款项为由,要求阿康返还该笔款项。阿康则表示,小辉当时同意该笔款项由其用于处理郑某生前借款与后事费用,故拒绝返还款项。因协商不成,小辉遂将阿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该笔款项及支付相应利息。

另查明,郑某生前与哥哥阿康来往密切,阿康曾帮助郑某积极筹措资金代其向银行还款,并在郑某生活困难时给予财物帮助以及亲情关怀。

法院审理后认为,基本养老保险中的死亡抚恤金是按照相关规定向死者遗属发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不属于死者遗产。原、被告作为郑某近亲属,均具有获取死亡抚恤金的主体资格。然而,原告作为郑某的儿子未尽赡养义务,被告虽然不是郑某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但在郑某生前给予扶助,死后操办其丧事,可见被告对郑某的感情及扶助显然远高于原告。最终,考虑到原告对郑某感情淡漠是因父母离异、常年不在一起生活等客观因素,且在庭审中原告也曾提及其与父亲和谐相处的童年回忆,反映其对父亲并非毫无感情,故法院最终酌定郑某的死亡抚恤金70%应归属被告,30%归属原告。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雷楚莹 伍睿泽)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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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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