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责机动车方保险公司不应对车外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蔡某某诉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新沂市法院瓦窑法庭 王海波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20)苏0381民初353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蔡某某
被告:刘某某、袁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保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诚财保公司)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14日19时30分许,刘某某驾驶鲁Q2RB27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瓦港公路褚庄村路口处左转弯时,与沿瓦港路由南向北行驶袁某某驾驶的苏CH1N69号小型客车碰撞,后鲁Q2RB27小型普通客车又撞上路边等待行驶蔡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蔡某某受伤及电动三轮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蔡某某、袁某某无责任。刘某某驾驶的鲁Q2RB27小型普通客车在永安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袁某某所驾驶的苏CH1N69小型客车在永诚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案件焦点】
永诚财保公司是否应当对蔡某某的电动三轮车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了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车辆先行的法律规定,其违法驾驶行为是造成蔡某某损害的原因力,主观上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永安财保公司为刘某某驾驶的机动车承保了交强险,且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其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蔡某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予以赔偿;永诚财保公司为袁某某驾驶的机动车承保了交强险,且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其应当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范围内对蔡某某的人身损害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刘某某予以赔偿。综上,永安财保公司应当赔偿蔡某某医疗费等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损失5976元,永诚财保公司应当赔偿蔡某某医疗费等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损失598元;永安财保公司应当赔偿蔡某某电动三轮车损失2000元,刘某某应当赔偿蔡某某电动三轮车损失350元。永安财保公司共应赔偿蔡某某各项损失合计7976元,永诚财保公司共应赔偿蔡某某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损失598元,刘某某共应赔偿蔡某某各项损失合计350元。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事故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永安财保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蔡某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7976元;
二、永诚财保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蔡某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598元;
三、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蔡某某车辆损失共计350元;
四、驳回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法律适用的难点在于永诚财保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对蔡某某的电动三轮车损失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就财产损失赔偿而言,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其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无责任财产赔偿限额为100元。蔡某某的电动三轮车损失为2350元。按照上述司法解释条文的字面含义,对蔡某某的财产损失,永安财保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2000元,永诚财保公司应当在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100元。但如作这样理解,则与目前我国交强险的理赔实务不相符。
根据《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的规定,理赔实务中,对于两辆机动车以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外财产损失,部分机动车有责、部分无责,且机动车均投保了交强险的,确定了以下理赔原则:无责方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不对车外财产损失进行赔偿;该损失由有责方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本案中蔡某某的财产损失即属于车外财产损失,永诚财保公司作为无责机动车方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不应对该损失予以赔偿。
严格来讲,无责机动车的交强险也应当参与车外财产损失的赔偿,但考虑到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非常小只有100元,且不会减损受害方的利益,该规则又具有交强险理赔程序迅捷性的收益,故此种赔付方式应予尊重。
交强险理赔实务中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双方或多方事故,适用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1.双方或多方机动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2.能够确定部分有责,部分无责的。基本原则是:1.无责代赔仅适用于车辆损失部分的赔偿,对于人员伤亡部分不予代赔。2.对于无责方交强险承担的对有责方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由有责方承保公司在单独的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代赔限额内代赔;代赔限额为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在各有责方交强险之间平均分配。3.无责方车辆不参与对其他无责车辆和车外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
综上,在理解与适用交通事故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到目前我国交强险的理赔实务,对于各方机动车均投保交强险,且部分机动车无责、部分机动车有责的,应区分不同损失类型,适用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作出正确裁判。具体为:1.对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损失,机动车方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分别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分别予以赔偿,不适用无责代赔。2.对于机动车本身的损失,无责方机动车作为一个整体,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范围内应当对有责方机动车本身的损失应负担的损失赔偿数额,由各有责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单独的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代赔限额范围内代赔,赔偿数额平均负担。无责方机动车之间交强险不互相赔偿。各有责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对于无责机动车本身损失,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3.对于机动车本身损失之外的其他财产损失,无责机动车方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由有责方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上一篇:大意开车门惹的祸
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当收购者明知其所收购的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与非法捕捞者建立固定买卖关系,形成完整利益链条,共同损害生态资源的,收购者应与捕捞者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江苏省镇江市司法建议助力工会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发挥监督作用
近年来,江苏省镇江市两级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未履行通知工会程序问题易发多发。用人单位因未履行通知工会程序而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李某友与商丘鑫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合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李某友诉商丘鑫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某置业公司)、河南省合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李某友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鑫某置业公司系发包人,合某建筑公司系承包人。填“漏洞”强“效果”化解劳动争议——北京东城区法院发布能动司法审理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促进劳资双方和谐共赢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和谐与否,事关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事关经济社会的发展稳定。在企业内部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可以推动构建劳资利益共同体,让企业发展成果更公平惠及全体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