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法拍房作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拍卖的房产,近年来掀起了一阵“法拍热”,而伴随着拍卖后法律关系的变更,法拍房的共有部分在没有约定分割方案的前提下,如何进行分割成为了权利兑现的一大难题。
近日,南山法院审理了一起房产分割纠纷案,在当事人双方对已经拍定的法拍房产生分割争议时,法官运用民法典对法拍房共有部分进行分割,成功破解产权难题,保障当事人对房产份额的权利得以实现。
一、基本案情
涉案房产产权由被执行人阮某持有99%,其母亲戴某持有1%。原告骆某于2021年1月在拍卖平台上拍得涉案房产99%的房产份额,2021年2月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涉案房产99%的房产份额强制转让给骆某。因1%的房产份额于2015年8月以来就一直登记在被告戴某名下,原告曾多次与被告交涉房产分割及使用问题,但双方协商未果。
无奈之下,原告骆某以共有物分割纠纷为由诉至南山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被告戴某1%房产份额至原告骆某名下,并以1%份额房屋折价款支付给被告戴某。
二、法院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三百零一条、第三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南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涉案房产1%的产权过户登记至原告骆某名下;经评估,涉案房产在2021年1月12日的全份额评估值为20715200元,判决原告骆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戴某支付涉案房产1%份额的折价款207152元。
该案一审判决后,被告戴某提起上诉,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并未约定不得分割涉案房产,故原告作为按份共有人有权起诉要求分割涉案房产。而原告持有涉案房产绝大部分份额,结合涉案房产的位置以及涉案房产的使用现状等,对于原告要求分割涉案房产,由原告按照被告所占有的1%份额向其支付折价款,被告将其享有的1%的产权过户至原告名下的诉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在共有物分割纠纷中,若共有人对共有物分割方法有进行协商并作出合理的约定,则按照约定方法进行分割;若无约定或共有人对约定的分割方法提出异议诉诸法院或仲裁机构时,提出异议一方应当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也应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来确定分割方法。共有人还应注意,若分割共有财产给另一方共有人造成共有物财产功能损失或减弱的,还应进行赔偿。
四、法律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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