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军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谢某军在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河口保护站辖区上坟祭祀焚烧纸钱时,将地面杂草及灌木引燃,导致林地被烧毁。起火后谢某军主动拨打消防救援电话并与施救人员共同灭火,直至火势被完全控制。经鉴定,过火面积39.2156公顷,其中天然灌木林地31.4227公顷、天然草地7.4418公顷,其余为林区便道、河道等。谢某军到案后如实供述,并按照专业机构编制的人工造林工程作业设计在指定区域先行异地补植青海云杉9420株。甘肃省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追究谢某军刑事责任,并判令谢某军对被破坏的林草资源予以异地植被恢复,否则承担相应植被恢复费用。
【裁判结果】
甘肃省祁连山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军的过失行为,造成国家林业资源损失,构成失火罪。案发后,谢某军主动投案并积极参与火灾救援工作,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其积极按照作业设计在指定区域先行补植青海云杉,悔罪态度良好。遂判决谢某军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判令谢某军按照专业机构编制的作业设计,于2024年6月前在指定区域对被破坏的林草资源分三期予以异地植被恢复造林32.05公顷,如未按期完成则按照评估数额承担相应植被恢复费用。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因在自然保护区内祭祀引发林地失火的典型案例。案涉过火区域在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该保护区地处青藏、蒙新、黄土三大高原交汇地带的祁连山北麓,属森林生态系统类型的自然保护区,以青海云杉、祁连圆柏、蓑羽鹤等生物为保护对象,是我国西部重要生态安全屏障,黄河流域重要水源产流地,也是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因过失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彰显依法惩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鲜明态度。同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坚持生态修复优先,综合考量被告人积极按照作业设计在指定区域先行补植修复等情节,依法适用缓刑并判令其承担异地植被恢复责任,引导行为人从“森林资源破坏者”转变为“森林生态修复者”,对于促进受损生态环境有效修复,推动公众提升保护生态环境意识,积极践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具有示范意义。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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