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9月,衢州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宏公司)为承建的项目缴纳了农民工建筑工伤保险费。2014年4月,为该工程承包工地提供劳务的纪某某在上班途中发生本人无责任的交通事故。2015年4月,纪某某以金宏公司等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参照工伤标准赔偿医疗费等共计约310万元。2017年11月,金宏公司向浙江省衢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衢州社保局)提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该局作出被诉答复称,金宏公司未按规定提供纪某某参保名单,纪某某的工伤保险关系并未建立,其相关待遇不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金宏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责令衢州社保局支付金宏公司已经赔付的工伤待遇费用687,564元;申请对衢政办发(2007)15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分别判决驳回了金宏公司的诉讼请求、上诉。金宏公司仍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申请再审。
出庭应诉情况
因本案直接涉及工伤保险领域的重大法律适用问题,以及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制度的实施,浙江高院由副院长、资深行政法官组成五人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将本案作为2019年浙江省各级法院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开展“旁听百场庭审”的首场庭审,衢州社保局局长出庭应诉,25家省级行政执法单位的24位分管负责人,46位政策法规负责人,4名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共计90余人到庭旁听。衢州社保局出庭负责人通过庭审前做足功课,庭审中积极回应,庭外主动配合法院进行调解,更深刻地了解再审申请人的实质诉求,最终妥善化解了行政争议。金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庭表示,通过本案诉讼切实感受到人民法院的司法关怀,以及行政机关为企业排忧解难的真心实意,亲身领会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现实含义。
典型意义
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全力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对推动行政审判工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浙江高院通过公开庭审,邀请行政机关的分管领导与法制负责人,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通过生动的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例,展现出庭负责人从“出庭”到“出声”、“出力”的转变,引导行政机关增强“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促使行政机关正确理解与执行相关制度,使中央惠民政策真正得到“落地”执行,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当收购者明知其所收购的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与非法捕捞者建立固定买卖关系,形成完整利益链条,共同损害生态资源的,收购者应与捕捞者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明确权利要求修改要求,实质激励保护创新——涉“人脸识别”发明专利确权案
北京中某科技有限公司系专利号为200480036270.2、名称为“一种获取人脸图像的方法及人脸识别方法与系统”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苹某电脑贸易(上海)公司针对涉案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北京中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涉案专利权无效宣告审查期间提交了专利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准确判断公司僵局 依法判决解散公司——德国艾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北京艾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
北京艾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艾某公司)是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德国艾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国艾某公司)持有北京艾某公司90%股权,北京惠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惠某公司)持股10%。侯某某、邱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以虚假和解方式放弃到期债权逃避执行
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侯某某以公司周转困难为由,多次向原告程某借款。债务期限届满后,被告侯某某未依约按时还款,原告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侯某某偿还借款,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判令被告侯某某应向原告程某偿还借款本金310万余元并支付利息。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5年7月,王某某与河北省衡水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该公司10日内偿还王某某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该公司到期未履行给付义务,王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先后查封被执行人多套房产。客户自行在手机客户端进行风险评估并购买相应等级的理财产品,应认定银行已尽到适当性义务
2020年4月22日,何某某通过其在某银行支行的账户购买理财产品10万元,并于2020年7月14日赎回,赎回金额为97 574.8元;该产品的风险等级为平衡型。2020年4月30日,何某某分两笔购买另一理财产品共计23.1万元,并于2020年11月13日赎回,赎回金额为229 914.3元;该产品的风险等级为稳健型。李某友与商丘鑫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合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李某友诉商丘鑫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某置业公司)、河南省合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李某友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鑫某置业公司系发包人,合某建筑公司系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