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宁某品等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刑事诉讼主导作用鉴定意见实质性审查知识产权保护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应当积极发挥刑事诉讼主导作用,突出对证实商业秘密性质、侵权行为及损失后果证据的收集固定。要通过技术咨询、专家论证等方式,加强对鉴定意见的实质性审查。可以采取与诉讼参与人签订保密承诺等措施,防止检察办案环节泄露商业秘密风险。注重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营造风险防范和产权保护良好氛围。
【基本案情】
2013年2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宁某品在某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先后担任研发工程师、副总经理,负责油田井下工具的技术研发;被告人孟某超、迟某为该能源服务公司油田井下工具的研发人员。2018年2月至2019年3月,宁某品先后注册成立了两家科技公司,从事油田井下工具的生产、销售业务。
2018年至2019年间,宁某品与孟某超、迟某合谋,利用三人在能源服务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油田井下压裂系列工具、连续油管系列工具技术信息,违反与能源服务公司的保密规定,绘制包含能源服务公司上述工具密点信息的技术图纸,用于宁某品实际控制的两家公司,生产同类工具对外销售。孟某超、迟某负责产品组装、发货、编写产品说明书等。经鉴定,涉案9项工具图纸中的技术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与能源服务公司主张的密点信息具有同一性。能源服务公司因此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337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审查起诉 2020年4月22日,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区分局以宁某品、孟某超、迟某三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移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莱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如下工作:
一是告知权利义务。向被侵权单位发出《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引导知识产权权利人积极参与刑事诉讼,协助查清案件事实,维护权利人司法知情权、参与权。
二是全面审查事实证据。围绕侵权人原职务行为与侵权行为的关联性等关键问题,制定详细补充侦查提纲及取证方案,引导侦查机关及时固定、补充相关证据。同时,围绕电子证据取证规范等具体问题,与侦查机关加强交流沟通,保证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客观性,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指控犯罪奠定基础。对鉴定意见不仅从鉴定人、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材料、鉴定程序等做形式上的审查,还通过技术咨询、专家论证等形式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审查,以查明鉴定方法的科学性,鉴定结论的正确性。
三是准确认定犯罪数额。检察机关参照相关司法判例,准确计算认定涉案企业损失数额,依法督促侦查机关冻结、续冻涉案账户,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主动赔偿损失。同时,建议法院及时处置涉案款物,最大程度为涉案企业挽回损失。
处理结果 2021年10月20日,莱山区检察院以宁某品、孟某超、迟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9月28日,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宁某品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孟某超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迟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一审判决后,宁某品、孟某超提出上诉。2022年1月25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延伸工作 检察机关依法严惩犯罪同时,主动延伸检察职能,护航企业发展。积极深入辖区知识产权企业走访调研,建立民营企业检察服务站,对企业存在的监管漏洞、行业难题、法律风险等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堵漏建制、降低风险,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同时依托“办案+普法宣传”工作机制,进驻企业开展专题讲座和维权培训,用典型案例释法普法的方式,促进企业公平有序竞争。
【典型意义】
商业秘密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依法严惩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是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公平竞争,保障企业投资、创新、创业的重要抓手。
(一)发挥刑事诉讼主导作用,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审查。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跳槽员工带走商业秘密、骨干人员另立门户、内部职员外卖商业秘密等占有较大比例。上述人员具有接触商业秘密的机会及条件,且在使用时往往贴上自己的标识,将涉密技术信息转换为自己所有,否认其获取技术信息的非法性。办理此类案件,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引导侦查机关完善证据体系,除围绕商业秘密三性、侵权行为、损失后果及时固定证据外,还应注重查明侵权方涉案技术信息合法性来源的相关书证,从而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莱山区检察院通过听取权利人意见了解商业秘密研发过程,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辅助审查确认技术秘密点,邀请行业专家对鉴定情况进行专业论证的“三步审查法”,加强对鉴定意见的实质性审查,为案件正确办理奠定坚实基础。
(二)设置检察环节“保密箱”,依法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办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全面梳理检察办案过程中可能泄露商业秘密的风险点,通过与相关诉讼参与人“一揽子”签订《保密承诺书》《涉商业秘密案件保密提示函》《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商业秘密保密申请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商业秘密保密申请书》,织密知识产权保护网,确保检察办案环节不发生泄密次生问题,全力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
(三)多措并举优化服务,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不仅侵害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也危害健康有序、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梳理该类案件中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来龙去脉,针对辖区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开展普法宣传等方式,引导企业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化解法律风险,从源头上阻断泄密的可能。要积极开展以案释法,营造保护知识产权、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创新创业的良好法治环境,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积极贡献检察力量。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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