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果蔬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积极推动破产清算转重整,挽救农企复苏,保护农民工利益,助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
【裁判要旨】对于因现金流受限而陷入困境但具备重整价值和拯救可能的农企,通过破产清算转重整,公开招募引入第三方投资人注资,挽救农企走出困境。
【基本案情】某果蔬公司位于城郊,主营业务为瓜果蔬菜等农产品的种植、销售和配送服务,被评为当地“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市级扶贫龙头企业”“省级扶贫龙头企业”,并且持有省级著名商标,与县内21家企业、学校及政府部门签订有果蔬配送协议,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了扩大经营规模,该公司贷款新建办公楼、农产品交易中心,截至案发时的固定资产有土地3300平米、厂房7060平米,均已设置抵押担保。自2017年起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起诉。上述财产评估价2364.2821万元,执行期间三次流拍(保留价1306.8万元),债权人于2021年1月向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经调查,债权总额为2362.29355万元,其中担保债权1745.61万元,另涉及29名职工的工资26.03万元、社会保险费13.25万元和劳务报酬114.3万元。法院在破产审查过程中,发现债务人陷入财务危机的真正原因是现金流受限,如果能够注入资金,存在复苏的可能;该企业系省级扶贫农业龙头企业,拥有省级著名商标,且主营业务和营销网络有市场前景,完全具备重整价值和拯救可能。遂主动释法明理,引导债务人申请重整。2021年4月2日,根据某果蔬公司的申请,裁定该案由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2021年4月14日,管理人对外公开发布招募公告,某贸易公司于同年5月12日提交了《重整投资意向书》并缴纳保证金。法院指导管理人及时编制了《重整方案(草案)》:一是投资人注资1310万元,并获得目标公司100%的股权;二是从重整对价中提取153万余元用于支付29名职工的劳动债权和劳务报酬,未受完全清偿的抵押债权列入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三是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6.66%。经表决,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上述重整方案。法院根据管理人申请,于2021年9月14日裁定批准上述重整计划,现已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小微企业破产案件中,对于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但具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积极引导企业通过破产重整、和解等程序,全面解决企业债务危机,公平有序清偿相应债权,使企业获得再生。本案中,某果蔬公司作为欠发达县域的省级扶贫农业龙头企业,通过破产重整程序得以重生,不单企业本身走出困境,而且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吸附农村劳动力就近就业;同时,通过切实保护农民工劳务报酬,有效防止因“破”致贫和因“破”返贫,助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通过把更多的资金、企业家引入欠发达地区农企,为农业产业注入新的血液,以产业振兴促进乡村振兴,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当收购者明知其所收购的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与非法捕捞者建立固定买卖关系,形成完整利益链条,共同损害生态资源的,收购者应与捕捞者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者自行承担用人单位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某公司仅为李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李某自行承担了用人单位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用。李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公司支付用人单位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后李某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