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国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湾区律师网

庞国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24-03-11 10:36:10  浏览:1163  来源:中国法院网
桦南县农村信用社因被告人庞国发贷款75 000元到期未归还而诉诸法院,经桦南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庞国发于2011年11月30日归还借款。协议到期后,庞国发未履行调解协议,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庞国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桦南县农村信用社因被告人庞国发贷款75 000元到期未归还而诉诸法院,经桦南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庞国发于2011年11月30日归还借款。协议到期后,庞国发未履行调解协议,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4年10月21日桦南县人民法院裁定依法对庞国发家的50吨水稻予以查封,同年11月份,庞国发私自将被查封的水稻变卖,销售得款11万余元,除归还桦南县信用社借款2万元外,其余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致使裁定无法执行。

另查明,被告人庞国发到案后已经将执行款人民币90 000元交到桦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庞国发有能力执行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庞国发犯拒不执行裁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庞国发到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履行了部分执行义务,且此次犯罪系初犯,故对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庞国发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全国法院生效文书执行难的情况日益严重,失信被执行人以各种方法逃避执行,使权利受到侵害的债权人,拿着法院的生效判决,却得不到实际履行。人民法院用刑事审判这把利剑,惩处了一批拒执案件,有效的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履行,也有效的惩治了诚信缺失的不良社会风气。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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