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一)基本案情
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村民林某某(女)多次使用菜刀割伤年仅9岁的亲生儿子小龙(化名)的后背、双臂,用火钳鞭打小龙的双腿,并经常让小龙挨饿。自2013年8月始,当地镇政府、村委会干部及派出所民警多次对林某某进行批评教育,但林某某拒不悔改。2014年1月,共青团莆田市委、市妇联等部门联合对林某某进行劝解教育,林某某书面保证不再殴打小龙,但其后林某某依然我行我素。同年5月29日凌晨,林某某再次用菜刀割伤小龙的后背、双臂。为此,仙游县公安局对林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6月13日,申请人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民委员会以被申请人林某某长期对小龙的虐待行为已严重影响小龙的身心健康为由,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林某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梧店村民委员会作为小龙的监护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法院征求小龙的意见,其表示不愿意随林某某共同生活。
(二)裁判结果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被申请人林某某作为小龙的监护人,未采取正确的方法对小龙进行教育引导,而是采取打骂等手段对小龙长期虐待,经有关单位教育后仍拒不悔改,再次用菜刀割伤小龙,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小龙的身心健康,故其不宜再担任小龙的监护人。依照民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撤销被申请人林某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民委员会担任小龙的监护人。
(三)典型意义
撤销父母监护权是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若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对子女实施虐待、伤害或者其他侵害行为,再让其担任监护人将严重危害子女的身心健康。结合本案情况,仙游县人民法院受理后,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在没有其他近亲属和朋友可以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的原则,指定当地村民委员会担任小龙的监护人。本案宣判后,该院还主动与市、县两级团委、妇联沟通,研究解决小龙的救助、安置等问题。考虑到由村民委员会直接履行监护职责存在一些具体困难,后在团委、民政部门及社会各方共同努力之下,最终将小龙妥善安置在SOS儿童村,切实维护小龙合法权益。本案为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及撤销后的安置问题等规定的出台,提供了实践经验,并对类似情况发生时,如何具体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提供了示范样本。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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