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生、刘某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至2022年7月间,被告人刘某生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自行制作用于避开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加密狗”,擅自复制相关软件等,销售“加密狗”和盗版软件。刘某生又指使被告人刘某销售“加密狗”和盗版软件。期间,刘某生负责制作“加密狗”、复制盗版软件、上架商品、寄快递等,刘某负责账户客服、收款等。刘某生、刘某涉及非法经营数额分别为106万余元和14万余元。刘某生、刘某销售的“加密狗”可以避开著作权人为其软件著作权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
【裁判结果】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生、刘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生、刘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故意避开著作权人为其作品采取的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措施,特别是刘某生制作、销售“加密狗”及盗版软件等,在相关系列案件中处于产业链的源头,提供避开技术措施装置的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刘某生情节特别严重,刘某情节严重,二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遂判处刑罚。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规避技术措施行为纳入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制范畴,进一步加大对著作权的刑事保护力度。提供规避技术措施装置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本案以侵犯著作权罪依法追究刘某生、刘某刑事责任,充分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彰显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服务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力度和决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故意提供规避技术措施装置、部件、技术服务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张某、孙某侵犯著作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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