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秘密,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所必需的、未向社会公开的、可以通过秘密方式进行较让的技术知识、工艺流程、操作方法等。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转让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使用权、转让权、受让方支付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秘密的使用权和转让权,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取得的使用、转让技术秘密的权利。“使用权”,是指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权利;“转让权”,是指通过技术转让合同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该项技术秘密的权利。
一、技术秘密实施许可合同类型
按照被许可人取得的实施权的范围以及被许可人享有的权利,可以将技术秘密实施许可分为以下五种: 1.独占实造许可(简称独占许可) 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在技术秘密权的一定地域范国内,技术秘密权人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其技术秘密,而且技术秘密权人自己也不得实施该技术秘密。 2.排他实施许可(简称排他许可) 也称独家许可,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在技术秘密权的一定地 域范围内,技术秘密权人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其技术秘密,但技术秘密权人自己有权实施该技术秘密。 3. 普通实施许可(前称普通许可) 是指在一定时间内,技术秘密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其技术秘密,同时保留许可第三人实施该技术秘密的权利。这样,在同一地城内,被许可人同时可能有若干家,技术秘密权人自己也可以实施。普通许可是技术秘密实施许可中最常见的一种类型。 4. 分实施许可(简称分许可) 是针对普通许可而言的,即在被许可人与技术秘密权人订立 实施许可合同的基础上,被许可人依照与技术秘密权人的协议,作为许可人再许可第三人实施同一技术秘密,被许可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施许可就是分许可。被许可人签订这种分许可合同必领 得到技术秘密权人的同意,否则无权订立分许可合同。 5. 交叉实施许可(简称交叉许可) 也称作互换实施许可,是指两个技术秘密权人互相许可对方实施自己的技术秘密。这种许可,两个技术秘密的价值大体是相等的,所以一般是免交使用费的,但如果二者的技术效果或者经济效益差距较大,也可以约定由合同一方当事人给子另一方当事人以适当的补偿。交叉许可的性质,既可以是普通许可,也可以是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
二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中的保密义务
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对于保护当事人保持技术和市场莞 争的优势是十分重要的,从某种意义上讲,保密义务是技术秘密 转让合同的基础,一旦技术被公开,合同也即告终止。因此,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和受让方都应当遵守保密义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保密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的期限承担不向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泄露合同标的技术内容的义务。如果合同约定受让方可以向他方转让或者提供标的技术,则受让方向他方泄露技术内容不属于违反保密义务,如果合同未约定受让方可以向合同以外的他方转让或者提供该技术,受让方不可以就该技术与其他任何一方订立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保密的范田和期限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一般来说,保密义务的时间应当从订立合同的准备,如前期洽谈开始。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以前,必须就技术内容、实施方式、技术情况和资料进行交流,为此,当事人可以首先订立一个保密协议,约定受让方对所涉及的全部技术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以便转让方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保持对技术秘密的占用。在保密协议或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保密条款中,双方可以就各自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作出约定,如未作期限约定,保密义务持续到该技术被 他人公开为止。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既是违反合同的行为,又是侵害另一方技术秘密使用权和转让权的侵权行为。因此,违反保密义务的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另一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第三节 商业秘密是一种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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