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空缆车(费用)规例_湾区律师网

架空缆车(费用)规例

2022-05-24 00:47:39  浏览:1171  来源:网络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11章第28(1A)条)

[1993年2月26日]

(本为1993年第40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费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根据《架空缆车(操作及保养)规例》(第211章,附属法例)第4或5(7)条而提出申请所须缴付的费用,为附表列出的费用。

第3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4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附表 版本日期 24/11/2000

[第2条]

申请的性质

费用$

1.根据《架空缆车(操作及保养)规例》(第211章,附属法例)第4条认可为─

(a)检测员3675

(b)合资格的人2055

(c)控制员2055

(d)操作员1395

2.根据《架空缆车(操作及保养)规例》(第211章,附属法例)第5(7)条修订有限制的认可证明书1395

(1994年第112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598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41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30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17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132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278号法律公告)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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