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及十二月十九日第62/94/M号法令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经第27/2006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修订的第50/2004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的附件第四条第二至第四款的规定修改如下: “二、为发放津贴,申请人家庭每月平均收入的限制如下: 家庭成员人数 家庭每月平均收入 1 3000元 2 5500元 3 8000元 4 10000元 5 12000元 6 13500元 7 15000元 8或以上 16000元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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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