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及十二月十九日第62/94/M号法令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给予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及中学教育学生的学费津贴金额调整如下表: 教学阶段 最高津贴金额 幼儿教育及小学教育 4000元 初中教育 6000元 高中教育 9000元 二、给予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及中学教育学生的文教用品津贴金额调整如下表: 教学阶段 津贴金额 幼儿教育及小学教育 1500元 中学教育 2000元 三、废止第26/2006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 四、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并自二零零八/二零零九学年起实施。 二零零八年四月十六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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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