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8/2007号行政法规第四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为“公共行政改革谘询委员会”成员: (一)上述行政法规第三条第一款(五)、(六)及(九)项规定的代表: 行政长官办公室代表白丽娴; 行政法务司司长办公室代表张翠玲; 经济财政司司长办公室代表黄善文; 保安司司长办公室代表沈颂年; 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代表谭俊荣; 运输工务司司长办公室代表陈秀英; 行政暨公职局副局长杨俭仪。 (二)上述行政法规第三条第一款(十)项规定的人士: 王浦劬; 石立炘; 米健; 何欢颜; 林明基; 柳智毅; 马志毅; 马善才; 梁庆球; 陈伟民; 刘伯龙; 潘志明; 邓安琪; 萧志伟; 谢顺利。 二、本批示所委任成员的任期均为三年。 三、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一月二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八年一月三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