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9/2006号法律第六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正规教育各教育阶段的学习年限的实施日程如下: (一)自二零零七/二零零八学校年度起,幼儿教育的学习年限为三年; (二)自二零零八/二零零九学校年度起,高中教育的学习年限为三年,并由该学校年度入读初中教育第一年的学生开始适用。 二、为着一切法律效力,现时幼儿教育第一年、第二年及小学教育预备班分别相当於幼儿教育第一年、第二年及第三年。 三、在二零零七/二零零八学年,学校可选择保持现时高中教育的学习年限,或对在该学年入读初中教育第一年的学生实行新学制。 二零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