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订定-法律法规_湾区律师网

第74/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订定-法律法规

2022-08-03 19:32:43  浏览:856  来源:网络
【法规名称】 第74/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订定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号法令第十八条第二款b)项所指为每单位评估之目的将在公式内使用的每平...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2-26
【法规编号】 686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4/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订定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号法令第十八条第二款b)项所指为每单位评估之目的将在公式内使用的每平方米单价。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号法令第十八条第二款b)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号法令第十八条第二款b)项所指为每单位评估之目的将在公式内使用的每平方米单价订定为$7,700.00(澳门币柒仟柒佰元整)。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六日
  
  行政长官何厚铧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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