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被代持后,代持者拒绝转让股权_湾区律师网

股权被代持后,代持者拒绝转让股权

2023-05-11 17:18:20  浏览:1153  来源:中国法院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20日,某外企与庞某签订一份股权代持协议,协议约定以庞某名义持有南京某公司30%股权,并向庞某支付相应款项。2005年9月5日,南京某公司成立,庞某出资人民币24万元,占股30%。后经股权置换,庞某现持该公司12.05%股权。在某外企与庞某商议将股权收回时,庞某拒绝。2022年11月11日,该公司除庞某以外的其他股东共同出具证明,认可庞某代持某外企在南京某公司12.0
股权被代持后,代持者拒绝转让股权
江苏南京中院根据“内外资一致原则”判决支持某外企收回股权的诉求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内外资一致”原则作出判决,支持某外企的诉讼请求,庞某配合将股权变更登记在某外企名下。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20日,某外企与庞某签订一份股权代持协议,协议约定以庞某名义持有南京某公司30%股权,并向庞某支付相应款项。2005年9月5日,南京某公司成立,庞某出资人民币24万元,占股30%。后经股权置换,庞某现持该公司12.05%股权。在某外企与庞某商议将股权收回时,庞某拒绝。2022年11月11日,该公司除庞某以外的其他股东共同出具证明,认可庞某代持某外企在南京某公司12.05%的股权,也认可某外企的股东身份,并同意将某外企变更登记为现公司的股东。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外企提交了股权代持协议、汇款记录及南京某公司出具的证明等证据,据此能够认定某外企已经实际向南京某公司出资,且除庞某以外的其他股东均认可实际投资者某外企的股东身份。同时,法院经向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核实,南京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在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范围内,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规定的“给予国民待遇”“内外资一致”原则,该外企请求变更股东无须审批,庞某作为名义股东应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某外企的诉讼请求。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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