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吃回扣”为由辞退,企业应举证_湾区律师网

以“吃回扣”为由辞退,企业应举证

2022-05-27 22:45:31  浏览:1505  来源:网络
  [案情简述]  罗某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销售部经理,在公司已工作多年,2002年8月份公司认为罗某有收受回扣之嫌,故决定对其进行调查并...

  [案情简述]

  罗某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销售部经理,在公司已工作多年,2002年8月份公司认为罗某有收受回扣之嫌,故决定对其进行调查并自8月15日起每月暂发工资 200元直到调查结束。至2003年4月1日公司又通知罗某,称经过调查虽暂未发现罗某有收受回扣的确切证据,但仍有重大嫌疑,故决定作辞退处理。罗某接此通知后对公司的这种决定不服。请问该用人单位的行为是否合法?

  [法理评析]

  本案中,若用人单位主张罗某有收受回扣的行为,用人单位负有举证的义务,若用人单位举不出充分有效的证据,其行为将在两个方面侵犯了罗某的合法劳动权益:一是无故拖欠和克扣工资;二是违法辞退。对此,用人单位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无故拖欠和克扣工资。按有关规定,该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是:①全额补足工资的差额;②按补足部分的25%支付经济补偿金;③员工可随时解除合同,公司应按员工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一般以12个月为限);④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公司按补足部分的一至五倍支付赔偿金。

  2、违法辞退。按有关规定,该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是:①撤回辞退决定,恢复劳动关系;②全额支付自违法辞退至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并补缴此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③如员工不再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该公司应按员工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一般以12个月为限)。

  中国人力资源法律网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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