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处理职工的依据_湾区律师网

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处理职工的依据

2022-05-27 22:43:49  浏览:1240  来源:网络
案例: 职工余某与某公司签订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期间患“腰间盘突出症”,合同医院给其开具休息一周的证明。但该公司规定:合同医...
案例:

职工余某与某公司签订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期间患“腰间盘突出症”,合同医院给其开具休息一周的证明。但该公司规定:合同医院的证明须由本公司医务室医生签字后方能生效。而公司领导认为余某无病,不让医务室医生签字。余某因不能坚持上班,便在家休息一周。公司领导则以旷工为由对余作出除名处理的决定。这件事在职工中引起反响。那么,企业的规章制度可否作为处理职工的依据呢?

专家评析:

《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就是说,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只要是依法建立的,不与法律相抵触,是可以作为处理职工依据的

该公司规定,合同医院的证明须有公司医务室医生签字,方能生效。这一规定,不与国家的法律规定相抵触。公司的用意也是明显的,即加强对职工医疗的管理。但该公司领导认为余某无病,不让医务室医生签字的做法则是没有道理的。职工是否有病,病情如何,应由医生确诊,不能由公司领导主观随意认定。?

同时,该公司领导以余某旷工一周为由对其给予除名处理,显然也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的规定相悖。发生这种情况,职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将会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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