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与张某同为某奶制品的经销商,2019年12月20日,李某与张某签订了该奶制品买卖合同,李某从张某处购买200箱用于销售,收到货物后,因某疫情影响李某店面无法正常营业,导致该奶制品过期,后李某找到张某,要求将200箱奶制品予以退还。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与张某签订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张某交付货物李某支付相应对价,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本案李某的损失系自身经营风险的一部分,故应自行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案涉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故李某可以解除合同。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者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
案涉疫情虽然属于不可抗力,但是并未导致李某与张某签订的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实践中,我们应正确认定合同目的,不能以产品的商业化作为合同目的,即李某对该奶制品的盈利作为合同目的。本案李某与张某签订买卖合同,并双方均履行完了各自的义务,买卖合同成立、生效且实际履行完毕,实践中,应避免对合同目的做出超越当事人真实合意的扩大解释,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符合《合同法》鼓励市场交易、稳定市场秩序以及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立法宗旨和价值取向。
综上,李某对该奶制品的经营风险由自己承担,但双方如考虑长期合作的目的,张某自愿承受该损失,也不无不妥。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