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最高法知民终1313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深圳市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微公司)与深圳市鑫天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天胜公司)、无锡中微爱芯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微爱芯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驳回天微公司起诉的原审裁定。该案涉及侵权诉讼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被撤销后的处理,二审裁定指出,在涉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被撤销的情况下,可参照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的处理方式,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天微公司一审诉称:其是登记号为BS.095006249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权利人,经调查发现,鑫天胜公司在其电子城柜台销售采购自中微爱芯公司的产品型号为AiP1637、名称为“2线串口共阳极8段6位LED驱动控制/8*2位键盘扫描专用电路”的芯片,复制了天微公司的涉案布图设计,故诉至法院,要求鑫天胜公司、中微爱芯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如果撤销涉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政决定随后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涉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权利状态明确稳定,则天微公司可另行起诉,并不会对天微公司的合法权利造成严重损害。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上一篇:依申请保全证据的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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