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及创造性的判断_湾区律师网

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及创造性的判断

2024-01-30 16:18:19  浏览:1157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案件】  (2019)最高法知行终142号上诉人乐金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厦门实正电子科...
       【案件】
  (2019)最高法知行终142号上诉人乐金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厦门实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裁判要旨】
  发明和实用新型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基于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而确定,该技术效果应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之后能够获知的技术效果。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区别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实用新型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实质性特点;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取得有益效果,则实用新型具有进步。因此,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创造性。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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