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博诉钟某雄健康权纠纷案_湾区律师网

陈某博诉钟某雄健康权纠纷案

2024-03-06 14:39:21  浏览:1380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13年9月5日17时许,原告陈某博由其母亲唐某平携带,在被告钟某雄个体经营的花艺坊购买盆栽。当唐某平与店员在收银台结帐时,该店铺进出的玻璃门突然破裂倒砸下来,将站在玻璃门边的原告右小腿割伤。事发后,原告当即被送住闽东医院住院治疗,至9月22日出院。主要诊断为:右小腿皮肤撕脱伤、右小腿伸肌上支持带断裂、右小腿部分肌肉损伤。原告为此支出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1556.4元。

陈某博诉钟某雄健康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39517时许,原告陈某博由其母亲唐某平携带,在被告钟某雄个体经营的花艺坊购买盆栽。当唐某平与店员在收银台结帐时,该店铺进出的玻璃门突然破裂倒砸下来,将站在玻璃门边的原告右小腿割伤。事发后,原告当即被送住闽东医院住院治疗,至922日出院。主要诊断为:右小腿皮肤撕脱伤、右小腿伸肌上支持带断裂、右小腿部分肌肉损伤。原告为此支出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1556.4元。

(二)裁判结果

福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钟某雄作为从事经营活动场所的商户业主,未履行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在其经营场所内受到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未妥善履行监护职责,对事故的发生亦具有一定的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根据本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被告承担总损失70%的赔偿责任,30%由原告自行承担。根据责任比例,判决被告赔偿原告8089.48元。

(三)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受害者是未成年人的侵权纠纷。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尽可能避免发生危险的法定监护职责。本案中,原告的监护人将年仅3岁的原告带到公共场所,疏于监管,使幼童脱离其照看,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根据过失相抵原则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30%的民事责任。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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