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约定不明 诉前部分不予支持_湾区律师网

借款利息约定不明 诉前部分不予支持

2022-07-03 13:07:08  浏览:1198  来源:法制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红旗“我有急用,10天之内还1.5万元,剩余的在1个月内还完。”2017年10月30日,卢某向陈某借款4.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红旗

“我有急用,10天之内还1.5万元,剩余的在1个月内还完。”2017年10月30日,卢某向陈某借款4.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但直到陈某2019年12月13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卢某归还借款本金,并按照银行同期利率支付相应的借款利息时,卢某仅归还了4000元的借款。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向被告卢某提供借款,双方成立借贷关系。借款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构成违约,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4.1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卢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陈某借款4.1万元,并支付以4.1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19年12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针对原告主张要求支付全部借款4.5万元的利息,经办法官解释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本案即属于自然人借款未约定利息的情形,故对起诉之前的借款利息不予支持。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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