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徐伟伦 通讯员朱雅迪 曾慧
夫妻离异时,协议约定孩子由女方抚养,房屋归男方所有,但在孩子成年前均由女方和孩子在房内居住。然而,离异后还不到两年,男方就带着父母搬进了房屋。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其给付女方在外租房费。
法院查明,陈某(女)与吴某(男)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19年1月,陈某与吴某协议离婚,考虑到孩子日后的教育发展,吴某决定将自己婚前购买的房屋交由陈某和孩子居住。2020年,因双方多次发生矛盾,陈某暂定在外居住。同年10月,吴某及父母搬入了案涉房屋并更换门锁。
陈某认为,男方与其父母的行为给自己及孩子造成租金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男方给付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期间的租金共计6.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陈某与吴某签订的协议书,陈某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而吴某已于2020年10月开始在涉案房屋居住,明显侵害了陈某的权利,考虑到陈某、吴某缺乏共同居住的条件,本着照顾女方和孩子的原则,对陈某主张的租房费用,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根据涉案房屋所在地段市场租金情况,酌情认定每月租金为3000元,租金给付期间为2020年10月起暂计算至2021年9月,判令吴某给付陈某租金3万余元。
吴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法院对此案的判决主要是依据男女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应当遵守,如未如约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若当事人需要设立居住权,应在达成合意后及时前往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确保自身的权利得以实现。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