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野泳不幸溺亡 已尽义务水库无责_湾区律师网

少年野泳不幸溺亡 已尽义务水库无责

2022-07-03 13:06:43  浏览:1118  来源:法制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刘志月 通讯员杨李君孩子在无监护人及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无视安全提醒,游泳溺水身亡,谁应为此买单?近日,湖北省黄石...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刘志月 通讯员杨李君

孩子在无监护人及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无视安全提醒,游泳溺水身亡,谁应为此买单?近日,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类似案件。

法院查明,2020年9月13日,未成年人小五(化名)与朋友一起玩耍,途经一水库时小五提议去游泳。届时,水库枢纽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方因工程施工需要,拆除了水库部分护栏,从坝顶铺设了一条土路直通坝底溢洪道。小五等人经该条土路进入水库坝底,绕过溢洪道水边前往距坝底五、六十米远的半岛状区域游泳,游泳中小五不幸溺亡。

小五父母认为,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方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小五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遂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方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人身损失496410元。

阳新县法院认为,案涉水库并非经营场所或公共场所(有护栏隔离),水库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系保障水库堤坝、行洪或输水等水利设施不对周边群众人身财产带来损害,擅自进入水库游泳人员的人身安全并不属于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且施工方铺设土路的行为并未增加游泳溺亡的风险。

据此,法院认定小五游泳溺亡与施工方在涉案水库的施工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责任,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法律对赔偿责任的承担有严格的界定。本案中,小五溺亡时已满14周岁,所在学校亦定期开展防溺水安全教育,应已具备分辨是非的能力。水库周边张贴有“珍爱生命,禁止游泳”“危险地带、小心溺水”等标识,管理者已尽到风险警示义务,不应为此承担责任。法官提醒,暑假来临,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时刻绷紧安全弦,务必看管好孩子,不要到池塘、河流、水库等缺少安全防护的水域进行游泳、玩耍,以免发生悲剧。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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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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