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韩宇 2019年10月,家住辽宁省大连市的徐某在得知买卖个人身份信息开办的银行卡、密码器、手机卡可快速获利后,便以自己的个人信息办理了多张银行卡、密码器、手机卡,出售给康某,获利4000元。
在尝到买卖银行卡的甜头后,2020年6月至10月期间,徐某找到张某等3人,让他们用个人信息办理银行卡、手机卡、密码器等,并以每套800元的价格出售给康某,徐某从中抽成100元至200元。之后康某找到别的意向卖卡人,当康某不在本地时,徐某领着康某的意向卖卡人到银行办理银行卡,徐某从中获利1000元。2020年11月13日,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法院予以采纳。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广大群众一定要重视自己的信息安全,绝对不能出售、转让、出租、分租和出借或者购买银行卡、支付账户(微信、支付宝等)及电话卡,切莫因贪图小利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适用法定赔偿或者酌定赔偿确定专利损害赔偿数额时对相关因素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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