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翟小功
2月17日20时30分许,三亚交警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一男子饮酒后驾车从三亚湾某酒店地下停车场驶出,停在酒店出口处等待代驾。
三亚交警天涯大队交警路管员依法对驾驶人董某军进行现场酒精呼气式检测,经检测,驾驶人董某军酒精呼气检测含量为118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得知自己涉嫌醉酒驾驶,董某军备感疑惑。他声称自己只是把车从地下停车场开到酒店出口等待,没有把车开到公共道路上行驶,不能认定是饮酒后驾驶。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驾驶人坐在了驾驶位上,发动了车辆且上道路行驶,血液中酒精含量要达到一定的数值,就可以认定为酒后驾车。”现场交警路管员向董某军解释道,道路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随后,交警路管员将其带至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检测,董某军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本案中,董某军因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三亚交警依法吊销董某军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并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适用法定赔偿或者酌定赔偿确定专利损害赔偿数额时对相关因素的考量
适用法定赔偿或者酌定赔偿确定专利损害赔偿数额时对相关因素的考量 ——(2020)最高法知民终357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37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