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徐伟伦 通讯员焦晓琼
医疗美容时,有的顾客出于个人隐私等因素会选择化名登记就医,殊不知这样的行为会为今后维权埋下隐患,谢某就是其中的一位。 此前,谢某化名“王某”至某医疗美容医院进行面部皮肤美容治疗。医院随后对其进行了注射玻尿酸、肉毒素、胶原蛋白等药物诊疗。术后,谢某面部出现变形,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谢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损害赔偿金等共计39万余元。
诉讼中,谢某提交了患者姓名为“王某”的病历材料、银行交易明细及术前术后照片等证据证明其本人即为“王某”,并表示相关签字均为自己所写,可进行笔迹鉴定。而被告则辩称,谢某提供的病历中患者姓名并非谢某,不能证明谢某系实际就诊者,不同意谢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谢某撤回了起诉。
对于当前普遍存在的化名医疗美容问题,朝阳法院在向国家卫健委发送的司法建议中指出,部分涉诉医疗美容机构放任美容就医者使用化名就医,诉讼发生后,以其接诊的就医者与起诉主体姓名不一致为由否认就诊关系,导致诉讼主体资格查明困难,如无其他证据佐证,美容就医者的合法权益将难以保障,医疗美容机构的违法行为也得不到及时制裁。 法官建议,在医疗美容纠纷领域,应推进建立实名就医制度,防范美容就医者化名就医;对于医疗美容机构未核实美容就医者姓名等就诊信息,或诱导美容就医者使用化名或假名就医的,要予以相应惩处。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依法规范种植行为 妥当确定民事责任 既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又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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