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范天娇 实习生汪涛
沈某家住安徽省合肥市,2017年被诊断患有混合型痴呆、多系统萎缩、症状性癫痫等多种疾病,长期卧床且生活不能自理。为保障沈某合法权益,2021年1月初,沈某的哥哥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宣告沈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庐阳法院收到申请后,委托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沈某有无精神障碍、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经过司法鉴定,合肥市精神病院司法鉴定所认定沈某系器质性智能障碍(重度)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庐阳法院在随后的审理中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兄妹关系,沈某哥哥有权向法院申请要求宣告沈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依法宣告沈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沈某的母亲同意由其哥哥作为其监护人,法院予以确认。
办案法官介绍,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沈某2017年即被诊断存在影响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疾病,沈某的哥哥作为其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沈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案属于民法典适用范围。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下一篇:患者坠楼责任谁担医患纠纷妥善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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