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卖方亿海公司与买方联顺公司洽谈交易,通过电邮及微信等电子通讯途径磋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双方就货物买卖要素初步达成一致后,亿海公司通过电邮向联顺公司发送了包含买卖交易基本要素的表格以及四份合同草案。联顺公司接收合同草案文本后对合同细节向亿海公司进行了回应,针对其中的三份合同草案分别提出卸货港、数量、滞期费的异议,但未对其中所载的仲裁条款提出异议。
杭州新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星公司)于1988年3月26日成立,2001年10月10日由集体所有制企业转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自2008年开始,新星公司陆续在多家法院涉案35起,并相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涉案标的达8.2亿元。
松晖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晖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10日,主要经营工程塑料、塑胶模具等生产、批发业务。2015年5月,松晖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等问题被迫停业,继而引发1384宗案件经诉讼或仲裁后相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2019年3月,被告人郑某与被告人陈某滨、丁某预谋,捏造郑某向陈某滨借款210万元,并由陈某滨实际控制的某服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虚假事实,由丁某提供面额为210万元的虚假承兑汇票作为证明材料,并由陈某滨作为原告以上述捏造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达到以法院民事裁判为依据,在某服饰公司司法拍卖过程中申请参与财产分配,获得一部分执行款的目的。
被告人胡某利与他人存在民间借贷纠纷,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和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判决胡某利败诉,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对胡某利所有的宾馆和健身房一、二层房产以及一辆越野车组织进行拍卖。
被告人刘某春系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2013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某楼盘期间,因资金紧张,刘某春向刘某良借款600万元并约定了借款利息,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担保。
  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以下简称《补...
陈某擅自在红树林保护区内修建围堤和闸口开发养殖虾塘,致使23.3亩红树林因长期浸泡在水中无法自然纳潮而枯萎死亡,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经济损失8万余元并打开涉案堤坝缺口。判决书生效后,因陈某患病,暂不予收监,但其拒不打开涉案鱼塘堤坝缺口。
廖某等5名被告人禁渔期间在江门台山川岛周边海域非法捕捞并造成该海域生态环境损害,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法院分别判处5人有期徒刑,其中2人缓期执行,并责令5人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从合格的苗种场购买体长约1.2厘米的斑节对虾约5.46亿尾增殖放流到涉案海域,若5人无法在期限内履行完毕
高某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被扣押财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对高某被扣押的路虎揽胜汽车进行处置。由于该汽车在办理正式车牌前已被扣押,仅有临时车牌资料,且相关车辆证明文件已遗失,出售该车辆的4S店亦已倒闭,因此,评估机构据现存资料只能将该汽车当作不能上牌的报废车辆评估,得出评估价为3.8万元,起拍价2.66万元,严重低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