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3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余民二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郭志武、郭明礼共同偿还原告柒启旺借款本金及利息2062500元。判决生效后,郭志武未履行义务,柒启旺遂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3年6月4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徐福平与徐其武、熊传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徐其武、熊传丰连带赔偿徐福平经济损失399908.41元。
010年8月29日,黎川县人民法院对原告周泉水诉被告邓国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邓国荣归还周泉水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邓国荣未如期履行,周泉水向黎川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加强对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应当体现在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在执行民商事裁判过程中,对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严重损害残疾人合法财产权益的行为,要坚决依法惩治。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对周来女诉罗小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罗小荣不服,上诉至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判决罗小荣赔偿周来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罗小荣未履行义务,周来女于2012年7月12日向于都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自诉人刘大龙带领17名工人在冯桥乡曹庄窑厂给郭可存干活,郭可存欠其工钱118000元。2015年1月13日,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由郭可存于2015年1月15日以前支付给刘大龙9800元
桦南县农村信用社因被告人庞国发贷款75 000元到期未归还而诉诸法院,经桦南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庞国发于2011年11月30日归还借款。协议到期后,庞国发未履行调解协议,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11 年10 月28 日,宜良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朱兴福、李琼芳返还原告付某等二人不当得利人民币24 万元,判决生效后,朱兴福、李琼芳一直未执行该判决,2011年12 月19 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0年10月23日,年仅7岁的霍某到本村村民家新盖的房屋屋顶玩耍,在玩耍过程中不慎触碰到房顶的10千伏高压线被击伤。经滇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霍某右肩关节9.2cm处以远肢体缺失的目前损伤达五级伤残、被高压电烧伤所致的增生性疤痕百分比面积为13%,目前损伤达九级伤残。2011年9月29日原告霍某诉请判令被告大理供电有限公司、杨宏余及房主杨某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006年12月起,常永花、杨忠、王福军等人先后到和平区法院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辽宁同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执行过程中,王翼军明知该公司已被法院判决归还他人钱款且在多次收到执行通知书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