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女)与自幼被送养他人的第三人王某系姐妹关系。胡某某2002年起外出务工,一直未与家人联系。王某准备与张某某结婚,但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依法不能办理婚姻登记,便携带胡某某的户口簿和由其家人补办的胡某某的身份证等,用胡某某之名到陕县民政局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亲自签章。保险业务员代为签字,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行为的追认。
2018年8月24日,王某某经人介绍到钟某某经营的“辽大旅渔1039号”渔船上担任普通船员,双方口头约定工作时间自2018年8月24日至12月31日,工资为5万元。2019年1月1日,渔船靠港,王某某在船上继续工作至1月6日。工作期间,王某某请假11天,实际工作125天。
2015年,62岁的王某在北京某银行处申购HT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金额100万)和HA基金产品(金额70万),其签订的申请书载明:“……不是我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可能产生风险,无法实现预期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由您自行承担……”该行测评王某风险承受能力为平衡型,HT为低风险,HA为高风险,HA风险级别高于王某的风险承受能力。
2016年,高某经人介绍参加“以房养老”理财项目,与王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出借220万元给高某。高某将案涉房屋委托龙某全权办理出售、抵押登记等,如高某不能依约归还,则龙某有权出卖案涉房屋偿还借款本息,双方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公证。
龚某与王某英、涂某借款合同纠纷案,2018年4月,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由王某某偿还83万元及利息,涂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王某某、涂某未履行判决义务。
2018年,王某某在某村种植(机采)棉花地160亩,同年9月16日、23日、26日王某某在某农资公司处购买了乙烯利及“叶落棉白”的棉花专业催熟剂。王某某喷施后,棉花出现叶片干枯和棉铃发黑、干枯的现象,导致其2018年种植的160亩棉花地减产籽棉10080千克。
2006年2月7日,中国公民文某与美国公民王某经四川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09年8月13日,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马特奥县高等法院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20日作出离婚判决,判令:王某与文某离婚,婚姻关系结束时间为2009年11月30日。
请人余某某、陈某某系被监护人余某一的祖父、祖母,案外人余某与被申请人王某系余某一的父母。2002年5月,余某因车祸亡故,余某某、陈某某、王某及余某一获赔死亡补偿费等费用,其中赔偿给王某、余某一的费用合计193897.19元。
确保残疾人的财产安全,保障其财产利益不受到损害,关乎残疾人的生存状态和生活质量。如何维护智力残疾人的财产权利是社会的一个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