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同学吴某某在河北省献县第一中学迎春校区男生宿舍发生争执,几分钟后,王某让同学将李某某叫到6楼621宿舍,李某某预感到可能要打架,将刀子放入兜中,到宿舍后,被害人王某、王某某、彭某某等人与李某某发生打斗,在此过程中,李某某用刀子将王某、王某某、彭某某三人扎伤。
被告人焦某于2012年3月8日12时许,在本市某科技学校内因琐事与赵某、修某某(男,殁年16岁)发生口角,并约定进行殴斗。何某某得知后指使刘某某将其存放在宿舍内的折叠刀提供给焦某。后焦某在该校男厕所内与赵某、修某某等人互殴过程中,持刀刺击修某某的颈左侧,伤及左侧颈总动脉,致修某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罪犯鲁龙,男,汉族,无业,原判认定其于 2007年2月伙同他人携带凶器实施抢劫两起,并在抢劫过程中致使被害人崔某死亡,共抢劫现金540余元及价值120元的诺基亚手机一部。
2013年9月3日,婴儿王某在北京伊露游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露游公司)体验游泳一次,其母向伊露游公司交纳办理游泳卡押金100元。同月5日,其母向伊露游公司交纳办理40次游泳卡余款2498元(期限为2013年9月5日至2014年9月5日)。
2013年3月19日,杨波以网购形式从付迎春开办的电子经营部购买价值15123元的电脑一台,下单后货款及邮寄费95元均已向迎春付清。同日,付迎春委托巴彦淖尔市合众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分公司(以下简称速递公司)送货。该货物于同月24日到达交货地后被他人冒领。为此,杨波多次要求付迎春交货未果,遂诉至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速递公司、付迎春赔偿其电脑款15123元和邮寄费95元。
周熠与肖凡均系永安市九中附小六年级的学生。2011年11月29日15时许,学生在学校球场上体育课,老师安排学生分组打篮球,周熠与肖凡分别被分在二个组参加篮球对抗赛。在打篮球过程中,两人在抢球时撞在一起,致原告摔倒在地,造成其左桡骨远端骨折伴下尺桡关节脱位。经鉴定损伤为十级伤残。
原告杨洁与被告苏忠于2005年1月10日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苏某由原告抚养。随着年龄增长,苏某叛逆心理日益严重,无法与原告沟通,苏某要求随父亲苏忠共同生活。原告经考虑,诉请法院变更抚养关系。在审理过程中,苏某已年满十周岁,经询问,其表示愿与被告苏忠共同生活。
2013年7月22日晚,被告人郭某某(男,汉族,1997年2月生,高中文化,学生)与刘鹤林、刘宏飞、杜志威(已判刑)在滨州市一KTV消费过程中,因琐事与被害人赵云飞发生争执。刘鹤林、杜志威欲行报复。
2012年12月,被告人刘雷通过手机微信软件与江苏省无锡市某中学初二学生马某某(女,1999年7月27日生)相识。后在聊天过程中,刘雷发现马某某年仅13岁,遂以言语、图片引诱马某某,并于2013年1月28日中午将马某某带至某饭店实施奸淫。
福建省晋江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于2012年7月5日现场检查发现泉州弘盛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盛公司)在从事石材加工生产过程中,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和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而投入生产情形,遂于同年7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并罚款人民币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