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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玉、张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生产、销售腊肉过程中喷洒敌敌畏

2019年至2021年6月,被告人张某玉、张某在浙江省东阳市某菜市场销售腊肉,为灭虫而使用农药敌敌畏喷洒腊肉,共计销售喷洒敌敌畏的腊肉制品70斤,销售金额共计2600元。经浙江省金华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从扣押的腌肉样品中检测出敌敌畏,含量为0.48mg/kg。

付某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生产米粉过程中添加硼砂

被告人付某德系贵州省黄平县某米粉加工店经营者。2020年5月,付某德为增加米粉产量、延长保存时间,将硼砂添加到米浆中用于生产米粉,并以每斤1.2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同年9月1日,黄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付某德生产的米粉进行抽检,结果显示米粉中含有硼酸。

拔牙误将车针留置患者口腔 北京一医院被判承担85%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张雪泓  拔牙过程中,医生使用的车针断裂掉进了患者的牙髓腔,患者为此长期饱受痛苦,多处求医。近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

以司法建议助推欠薪纠纷源头治理——王某等114名农民工诉余某、某工程技术公司、某电器公司、某市公路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案

某工程技术公司、某电器公司、某市公路总公司自愿组成联合体中标案涉交通工程项目,某工程技术公司为牵头单位。余某从某工程技术公司分包部分施工项目。施工过程中,余某雇佣王某等114名农民工提供劳务,余某拖欠王某等人工资共计3404085元。王某等人因工资长期未付提起诉讼,要求余某、某工程技术公司、某电器公司、某市公路总公司等支付剩余工资280余万元。

郑某等虚假诉讼案 ——利用虚假诉讼申报虚假破产债权

2019年3月,被告人郑某与被告人陈某滨、丁某预谋,捏造郑某向陈某滨借款210万元,并由陈某滨实际控制的某服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虚假事实,由丁某提供面额为210万元的虚假承兑汇票作为证明材料,并由陈某滨作为原告以上述捏造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达到以法院民事裁判为依据,在某服饰公司司法拍卖过程中申请参与财产分配,获得一部分执行款的目的。

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情况下的侵权责任认定

在注册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的情况下对合法来源进行审查,除了常规审查标准之外,还应当综合分析销售商对商标权利状态的预判能力、在商标权利状态反复过程中的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在商标权利确定后的应对措施。   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认定应当兼顾“填平原则”和 “公平原则”,既要鼓励和支持商标权人的维权活动,对侵权人起到警告和打击作用,也要摒弃对商标注册效力的过度迷信,重视实际使用标识形成的合法利益,使得

自愿“帮忙”出意外,风险谁来担?

  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农忙时节、婚丧嫁娶、建造新房等情况,邻居亲友常会自发性无偿帮忙,但在此过程中若发生人身伤害,由此造成...

土地流转过程中原承租人权益保障

2007年8月4日,甲方伍某与乙方叶某签订《山地承包协议》,约定伍某将20余亩自留山地承包给叶某,期限从2008年至2022年,总承包款3万元。协议第四条约定,“协议期间,山地被征用时,征地赔偿归甲方,树苗赔偿归乙方,甲方并且退还未到期限的承包款给乙方。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罗沙贡米特有种质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检察机关针对种质资源保护行政监管责任不清、主体不明,导致地方特色农产品品牌灭失风险加大、保护利用不足等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活动,厘清相应行政机关法定职责,依法督促相关部门联合履职。办案过程中,积极邀请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专业机构、农业专家等开展走访调查核实、参与听证会,明晰特色农产品发展与保护现状,科学研究并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及时整改。依托代表建议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衔接转化机制,主动向人大报告工

郝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剧本杀”,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审查起诉过程中,应积极开展调解工作,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和解。通过检察建议和组织庭审观摩,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剧本杀”行业诉源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