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件红蜻蜓公司诉涉盛杰公司“蜻蜓”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判决驳回了红蜻蜓公司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
2018年,被告梁某请求原告吴某帮忙装运泥土将鱼塘镇平。工程结束后,双方面对面结算,确认被告梁某需支付原告吴某勾机工程款13500元。但两年多过去了,经原告吴某多次催收,被告梁某仍有近半款项没有支付,原告吴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支持。收到案件后,石卡法庭承办法官陈伟翠秉承着调解优先的原则,将巡回审判搬到当事人所在村委,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陈法官的释法说理下,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亦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正当行使诉讼权利是诚信原则的内在要求。然而,部分案件当事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诉讼权利,既给他人造成诉累,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应当为此付出代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一起案件,因原告滥用诉权,不仅被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同时还判决原告赔偿被告律师费20万元。
2017年2月22日,沈某某向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奉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奉化区综合执法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其诉讼目的是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获取相应证据,以解决其房屋征收补偿的实质诉求。
1.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侵权人根据修复方案确定的整体修复要求履行全部修复义务后,请求以代其他侵权人支出的修复费用折抵其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施工人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亦未与发包人、承包人订立有效仲裁协议,不应受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仲裁协议约束。实际施工人依据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发包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当时没有规定的,应参照国家赔偿法规定按作出赔偿决定时的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予以赔偿。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变更必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应根据主管部门审批的结果确定股东的身份。当事人认为股权变更不当并要求变更审批结果的,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当事人就此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其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股权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被请求引渡人在引渡请求国涉嫌实施强奸和强奸未遂的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和引渡请求国刑法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其他更重的刑罚,且被请求引渡人提出的不引渡理由缺少依据,应依照引渡法的规定准予引渡。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当予以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