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至2021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伙同陈某某在某电商平台上注册8家店铺,销售从他人处购买以及自己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冷火”牌、“玉龙”牌灭火器。在共同经营过程中,被告人王某负责假冒灭火器的进货、销售、财务等日常管理工作,被告人陈某某负责装货发货等工作。其中,2019年10月9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被告人王某从他人处购买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冷火”牌、“玉龙”牌灭火器,销售金